****部分 總則——四川安思爾手套一級代理商介紹
第三條
應**為使本公約各項規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與**有代表性的有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進行協商。
第四條
會員國應依照國家條件和慣例并經與**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制定和實施一項有關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政策,并進行定期檢查。
第五條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認為適當,主管當局應有權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學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種化學品時事先通知主管當局并得到批準。
第三部分 分類和有關措施
第六條 分類制度
l.應由主管當局,或經主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機構,根據國家或國際標準,建立適當的制度或專門標準,以按照其固有的對健康和身體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對所有化學品進行分析,并對確定化學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關資料進行評價。
2.通過以其各種化學品固有危害為基礎進行的評價,確定兩種或多種化學品的危害特性。
3.在運輸時,此種制度和標準應考慮關于危險品運輸的聯合國建議書。
4.分類制度及其實施應逐步推廣。
第七條 標簽和標識
1.所有化學品應加以標識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學品應以易于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貼標簽,以便提供關于其分類,其具有的危害以及應遵循的安全預防措施的基本資料。
3.(l)應由主管當局,或經主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機構,根據國家或國際標準,依照本條第l和第2款做出對化學品加以標識或加貼標簽的要求。
(2)在運輸時,此種要求應考慮聯合國關于危險品運輸的建議書。
第八條 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1.對于有害化學品,應向雇主提供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其中應列明其特性、供貨人、分類、危害、安全防預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的基本資料。
2.應由主管當局,或經主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機構,根據國家或國際標準,制訂關于編制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的標準。
3.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中用于識別化學品的化學或通用名稱應與標簽上使用的名稱一致。
第九條 供貨人的責任
1.化學品供貨人,無論是制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均應****: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對現有資料進行查詢的基礎上,根據第六條對這些化學品進行分類,或已根據下列第3款對其進行評價;
(b)根據第七條第1款對這些化學品加以標識以表明其特性;
(c)根據第七條第2款對其提供的有害化學品加貼標簽;
2.有害化學品的供貨人應****,在得到新的適當安全衛生資料時,以符合國家法律和實踐的方法編制經修訂的標簽和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并提供給雇主。
3.未根據第六條進行分類的化學品的供貨人,應在對現有資料進行查詢的基礎上,對其供應的化學品進行識別并對其成分進行評價以確定其是否為有害化學品。
第四部分
第十條 識別
1.雇主應****作業場所使用的所有化學品均按第七條的要求加貼標簽或加以標識,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已按第八條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條要求加貼標簽或加以標識,或尚未按第八條要求提供化學品安全說明書的化學品雇主,應從供貨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來源處獲得有關資料,在未獲得此種資料前不應使用此種化學品。
3.雇主應****所使用的化學品都是根據第六條進行分類的,或根據第九條第3款進行識別或評價的,并根據第七條加貼標簽或加以標識的化學品,同時需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4.雇主應參照適當的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對作業場所使用的有害化學品進行登記。所有有關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閱此種登記冊。
第十一條 化學品的轉移
雇主應****在將化學品轉移到其他容器或設備中時,以一定方式對其內容加以列明,以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關的危害和應遵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接觸
雇主應:
(a)****工人接觸化學品的程度不超過主管當局、或經主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機構,根據國家或國際標準制訂的用于評估和控制作業環境的接觸限值或其他接觸標準;
(b)評價工人接觸有害化學品的情況;
(c)在對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屬必要或經主管當局決定時,監測并記錄工人接觸有害化學品的情況;
(d)****對工作環境和使用有害化學品工人的接觸情況的監測記錄按主管當局規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條 操作控制
l.雇主應對作業場所中使用化學品所造成的危險進行評價,并通過適當的辦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這些危險:
(a)選用可將危險消除或減到****程度的化學品;
(b)選用可將危險消除或減到****程度的技術;
(C)使用適當的工程控制措施;
(d)采用可將危險消除或減到****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實際做法;
(e)采取適當的職業衛生措施;
(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況下,免費向工人提供并適當保養個人防護裝備和服裝,并采取措施****其使用。
2.雇主應:
(a)限制接觸有害化學品以保護工人的安全與健康;
(b)提供急救;
(c)做好處置緊急情況的安排。
第十四條 處置
對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學品和可能殘留有害化學品的空容器,應依照國家法律和慣例以一定方式加以處理或處置,以將其對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減到****程度。
第十五條 資料和培訓
雇主應:
(a)通知工人所接觸作業場所使用的化學品有關的危害;
(b)指導工人如何獲得和使用**標簽和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所提供的資料;
(C)按照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以及關于作業場所的專門資料,編制工人作業須知,如適宜應采用書面形式;
(d)對工人經常進行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方面應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訓。
第十六條 合作
雇主在履行其責任時,應盡可能在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方面與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 工人的義務
第十七條
1.在雇主履行其責任時,工人應盡可能與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與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有關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將作業場所使用化學品對他們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險加以消除或減到****程度。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權利
第十八條
1.工人應有權在有正當理由確信存在對其安全或健康的緊迫和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從使用化學品造成的危險中撤離,并應立即報告其上級主管。
2.根據前款從危險中撤離或行使本公約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工人應受保護以免遭不適當的待遇。
3.有關工人及其代表應有權獲得:
(a)關于作業場所使用的化學品的特性、此種化學品的有害成份、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的資料;
(b)標簽和標識包含的資料;
(c)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d)本公約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資料。
4.在某種化學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特性向競爭者透露可能對雇主
的經營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資料時,可以根據****條第2款(b)由主管機關批準的方式對該種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 出口國的責任
第十九條
在某出口化學品的會員國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學品的情況下,此種禁用的事實和原因應由該出口會員國通知進口化學品的國家。
****十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長登記。
****十一條
1.本公約應僅對其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兩個會員國的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十二條
1.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后可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并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滿后的一年內未行使本條所規定的解約權利者,即須再遵守十年,此后每當十年期滿,可依本條的規定通知解約。
****十三條
1.國際勞工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所送達的一切批準書和解約通知書的登記情況,通知本組織的全體會員國。
2.局長在將所送達的****份批準書的登記通知本組織的各會員國時,應提請本組織各會員國注意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十四條
國際勞工局長應將他按照以上各條規定所登記的一切批準書和解約通知書的詳細情況,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送請聯合國秘書長進行登記。
****十五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并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部分修訂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十六條
1.如大會通過新公約對本公約作全部或部分修訂時,除新公約另有規定外,則:
(a)如新修訂公約業已生效,盡管有上述****十二條的規定,會員國對新修訂公約的批準應立即構成對本公約的廢止。
(b)自新修訂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即停止接受會員國的批準。
2.對于已批準本公約而未批準修訂公約的會員國,本公約以其現有的式和內容,在任何情況下仍應有效。
****十七條
本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為準。